<匯港通訊> 人民銀行近日印發《貴金屬和寶石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的通知,明確要求,從業機構開展1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或等值外幣的現金交易,應履行反洗錢義務;客戶單筆或單日累計金額10萬元以上或等值外幣的現金交易,從業機構要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大額交易報告。措施8月1日起執行。
《管理辦法》明確,貴金屬是指黃金、白銀、鉑金等及其鑄幣、標準條錠、製品、中間產品和精煉後的原材料等;寶石是指鑽石、玉石的原材料及首飾、製品實物形態。
《管理辦法》旨在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加強貴金屬和寶石從業機構的反洗錢工作,並根據洗錢風險狀況對從業機構實施分類管理。 (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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