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經修訂的《電訊條例》(第106章)第14條明日(10月1日)生效,獲通訊局授權的流動網絡營辦商可進入於明年4月1日或以後獲批准建築圖則的指明建築物的預留空間裝設和維持流動通訊設施,而無須向該土地擁有人繳付費用。
《電訊條例》訂明,指明建築物涵蓋新建及重建的商業、工業、住宅和旅館樓宇,而新建的政府建築物及公營房屋亦會跟隨相關安排,預留空間供流動網絡商裝設流動通訊設施。(h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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