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提出,職工及配偶在北京市及河北省購買自有住房,且在該市無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及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記錄的,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再要求職工或配偶具有所購住房城市戶籍或在所購住房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
通知並提到,職工及配偶購買天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購房人及配偶、雙方父母可按照天津現行購買保障性住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符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天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應支付不低於住房交易價格15%的首付款,最長貸款期限30年,貸款額度計算等其他政策按照天津首套住房貸款政策執行;採用住房抵押擔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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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通知自今日(29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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